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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者公司被网络舆情信息侵权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6-25点击次数:11字号:AAA

个人或公司被网络舆情信息侵权时,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固定证据

  • 公证证据:第一时间到公证处,将侵权证据公证下来,如截图、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侵权事实的真实存在。
  • 自行留存:可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固定侵权网页、视频、聊天记录等信息,需保证内容完整、清晰,显示时间、网址等关键信息。
  • 申请电子数据存证:一些符合规定的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所存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判断侵权类型

  • 名誉权侵权:包括在网络上捏造并散布关于他人的不实事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如虚构负面事迹、伪造证据等;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指责或评论他人,且明知所述内容为虚假,仍意图降低他人社会评价;通过网络以言语、图文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尊严,即使所言非虚,但具有明显侮辱性质亦可构成侵权。
  • 隐私权侵权:未经同意,将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虽未直接诋毁名誉,但可能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 其他侵权类型:如侵犯著作权(如非法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商标权(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侵权、不正当竞争等。

三、与侵权方沟通

  • 书面告知:给侵权方发书面的通知,要求其马上停止侵权行为,并且把侵权的内容删掉。通知里要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和要求都写清楚,同时留存通知发送记录及对方回复等证据。

四、向平台投诉

  • 举报侵权信息:按照中央网信办印发的《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等要求,向网络平台提交举报材料,包括文字说明(充分陈述举报事项、阐明举报理由)、主体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家身份证明等权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委托举报的,需提供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联络材料(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侵权材料指向(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申明举报真实性、合法性的文字保证等。
  • 要求平台采取措施:对于事实清楚、举证充分的情形,可以要求网络平台采取删除或同等效果的处置措施,彻底消除侵权信息;对于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被举报信息刊发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关键节点、涉及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不及时处置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以要求网络平台采取“限时加私”措施;对于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企业与被举报主体存在劳资、合同、股权、产权、债务、消费等纠纷、属于利益相关方或存在竞争关系、已就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启动起诉、报案等司法行政程序、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无法得到有关部门证实、不及时处置可能引发公众较大误解的,可以要求设置争议标记或提供澄清回应服务。

五、寻求法律帮助

  • 报警:一般情况下,警方对于造谣、诽谤等网络侵权行为不会立案,会让当事人自行起诉。但如果造谣情节严重,传播范围较广,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警方也可以对其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拘留。
  • 启动诉讼程序
    • 民事诉讼:如果侵权者拒绝道歉,拒不悔改,警方又不立案时,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时,若无法知道造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可先起诉平台,法院会要求平台的运营公司提供造谣者实名注册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再将实际造谣者追加为被告。起诉时需明确诉讼请求,一般包括消除影响(如删除谣言信息,在相应网络平台公开道歉等)和赔偿损失(包括原告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拟定好起诉状后,需将其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一般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具体包括网络平台公司注册地、原告住所地、实际造谣者的住所地等基层人民法院。
    • 刑事自诉:如果造谣者长时间持续造谣,且情节较为严重,在报警后公安机关又不受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自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造谣者的造谣信息被点击、浏览超过5000或者转发超过500次,就可以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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